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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21條

第 二 章 電信號碼核配申請 › 第 四 節 用戶號碼核配申請
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用戶號碼核配之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申請之電信號碼類別是否屬提供服務所必要。 二、用戶號碼使用數量是否達最低使用率標準(如附件二)。 三、是否載明三個月以上之用戶成長預測資料。 四、是否載明用戶接入網路之架構以及與其他電信網路之連接架構。 五、是否載明交換機之廠牌、型號、數量、容量與功能。 六、是否載明使用中之預付型、後付型用戶及攜碼移出者使用中之用戶號碼數量資料及出租予其他提供電信服務業者之用戶號碼資料。 七、是否以用戶開通資料及話務資料或最近一期帳單等判斷為有效用戶,提出統計信心水準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誤差為正負百分之二、有效用戶比例期望值大於或等於零點九八之公信力單位抽驗報告。 八、使用管理是否違反其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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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號碼核配申請」的其他條文

第19條獲核配信號點碼之電信事業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用戶號碼。第20條電信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用戶號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電信號碼申請書。二、用戶號碼使用規…第22條申請核配用戶號碼之核配數量計算方式、再申請使用率及申請數量如下:一、市話號碼:以一萬號為一個…第23條電信事業於主管機關核配用戶號碼後,應訂定除物聯網號碼外之黃金門號選號原則,並於實施前報請主管…第24條電信事業未達主管機關所定用戶號碼最低使用率者,主管機關廢止其一部或全部用戶號碼之核配。但首次…第25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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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