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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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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24條
電信事業未達主管機關所定用戶號碼最低使用率者,主管機關廢止其一部或全部用戶號碼之核配。但首次獲核配用戶號碼未滿三年者或再獲核配用戶號碼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前項用戶號碼最低使用率及收回數量計算方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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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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