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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25條

第 二 章 電信號碼核配申請 › 第 四 節 用戶號碼核配申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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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