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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22條

第 二 章 電信號碼核配申請 › 第 四 節 用戶號碼核配申請
申請核配用戶號碼之核配數量計算方式、再申請使用率及申請數量如下: 一、市話號碼:以一萬號為一個單位,首次申請每區以十個單位為上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以五個單位為上限。 二、行動通信號碼:以十萬號為一個單位,首次申請以十個單位為上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以五個單位為上限。 三、衛星通信號碼:以一萬號為一個單位,每次申請以十個單位為上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始得再次提出申請。 四、網路電話號碼:以一萬號為一個單位,首次申請以二十個單位為上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以十個單位為上限。 五、智慧虛擬碼: (一)010字頭:以十萬號為一個單位,首次申請以一個單位為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以五個單位為上限。 (二)020字頭:以一萬號為一個單位,首次申請以五個單位為上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以二個單位為上限。 (三)030字頭:以一萬號為一個單位,每次申請以一個單位為上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始得再次提出申請。 (四)050字頭:以一萬號為一個單位,首次申請以五個單位為上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二個單位為上限。 (五)080字頭:以一萬號為一個單位,首次申請以三個單位為上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以一個單位為限。 (六)099字頭:以一萬號為一個單位,每次申請以十個單位為上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始得再次提出申請。 六、物聯網號碼:以十萬號為一個單位,首次申請以五十個單位為上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以二十五個單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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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號碼核配申請」的其他條文

第19條獲核配信號點碼之電信事業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用戶號碼。第20條電信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用戶號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電信號碼申請書。二、用戶號碼使用規…第21條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用戶號碼核配之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申請之電信號碼類別是否屬提供服務所…第23條電信事業於主管機關核配用戶號碼後,應訂定除物聯網號碼外之黃金門號選號原則,並於實施前報請主管…第24條電信事業未達主管機關所定用戶號碼最低使用率者,主管機關廢止其一部或全部用戶號碼之核配。但首次…第25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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