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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23條

第 二 章 電信號碼核配申請 › 第 四 節 用戶號碼核配申請
電信事業於主管機關核配用戶號碼後,應訂定除物聯網號碼外之黃金門號選號原則,並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選號原則應包含基本選號原則(如附表);電信事業列入選號原則之用戶號碼,應以拍賣或付費選號方式提供用戶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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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號碼核配申請」的其他條文

第19條獲核配信號點碼之電信事業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用戶號碼。第20條電信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用戶號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電信號碼申請書。二、用戶號碼使用規…第21條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用戶號碼核配之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申請之電信號碼類別是否屬提供服務所…第22條申請核配用戶號碼之核配數量計算方式、再申請使用率及申請數量如下:一、市話號碼:以一萬號為一個…第24條電信事業未達主管機關所定用戶號碼最低使用率者,主管機關廢止其一部或全部用戶號碼之核配。但首次…第25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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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