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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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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46條
第 五 章 營業
輸配電業應規劃、興建與維護全國之電力網。 輸配電業對於用戶申請設置由電力網聯結至其所在處所之線路,不得拒絕。但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輸配電業應依公平、公開原則提供電力網予發電業或售電業使用,以轉供電能並收取費用,不得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但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輸配電業所設置之線路,除偏遠地區家戶用電外,得對用戶酌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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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業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0條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裝設之用戶用電設備,應在其自有地區內為之。但不妨害當地電業,並經第六十八條…
第74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
「營業」的其他條文
第45條
發電業所生產之電能,僅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售予輸配電業作為輔助服務之用。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
第47條
公用售電業對於用戶申請供電,非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拒絕。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
第48條
公用售電業得訂定每月底度或依用戶所需容量收取一定費用。公用售電業定有前項每月底度者,其用戶每…
第49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
第50條
公用售電業應擬訂營業規章,報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售電予用戶之再生能源發…
第51條
經由輸配電業線路供電之用戶,應無償提供場所,以裝設電度表。前項電度表由輸配電業備置及維護。
第52條
公用售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
第53條
公用售電業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減收之電費,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第54條
公用售電業應全日供電。但因情況特殊,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限制供電時間。
第55條
公用售電業因不得已事故擬對全部或一部用戶停電時,除臨時發生障礙,得事後補行報告外,應報請直轄…
第56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違規用電情事,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
第57條
政府機關為防禦災害要求緊急供電時,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優先供電,輸配電業應優先提供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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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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