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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53條

公用售電業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減收之電費,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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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