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業法 › 第49條

電業法 第49條

第 五 章 營業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應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之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業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6條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

「營業」的其他條文

第45條發電業所生產之電能,僅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售予輸配電業作為輔助服務之用。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第46條輸配電業應規劃、興建與維護全國之電力網。輸配電業對於用戶申請設置由電力網聯結至其所在處所之線…第47條公用售電業對於用戶申請供電,非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拒絕。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第48條公用售電業得訂定每月底度或依用戶所需容量收取一定費用。公用售電業定有前項每月底度者,其用戶每…第50條公用售電業應擬訂營業規章,報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售電予用戶之再生能源發…第51條經由輸配電業線路供電之用戶,應無償提供場所,以裝設電度表。前項電度表由輸配電業備置及維護。第52條公用售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第53條公用售電業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減收之電費,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第54條公用售電業應全日供電。但因情況特殊,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限制供電時間。第55條公用售電業因不得已事故擬對全部或一部用戶停電時,除臨時發生障礙,得事後補行報告外,應報請直轄…第56條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違規用電情事,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第57條政府機關為防禦災害要求緊急供電時,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優先供電,輸配電業應優先提供調…
← 第48條看 電業法 全文第5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