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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32條

識別信號應為呼號、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或其他可辨認之識別方法。 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係指依照電聯會無線電規則之水上行動業務及衛星水上行動業務之識別碼。用於唯一識別船舶電臺、船舶地球電臺、海岸電臺、海岸地球電臺或其他電臺。 第一項其他可辨認之識別方法,指由電臺名稱、電臺位置、營運機構、正式登記標誌、飛行識別號碼、選擇性呼叫號碼或信號、選擇性呼叫識別號碼或信號、特徵信號、發射之特性或其他為國際間認為可明顯辨認之特徵中一項或數項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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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