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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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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33條
使用者發射識別信號應使用下列形式之一: 一、使用簡易調幅或調頻之語音。 二、以人工速度傳送之國際摩斯電碼。 三、適合一般印字設備之電報電碼。 四、國際電信聯合會所推薦之任何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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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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