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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35條

下列無線電頻率之發射,應附有識別信號: 一、業餘無線電。 二、無線廣播電視。 三、在二十八百萬赫頻帶以下之無線電中繼。 四、行動通信。 五、標準頻率與時間信號。 六、無線電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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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