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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49條

船舶通信使用選擇性呼叫設備時,應使用阿拉伯數字所構成之選擇性呼叫號碼,其呼號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之組成如下: 一、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以四個數字組成。但不得以 00 (零零)開始。 二、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以五個數字組成。 三、預定之船舶電臺群,以五個數字組成,同一數字重複五次,或二個不同數字交替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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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