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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37條

發射識別信號時,每小時至少應發射識別信號一次,並於每小時前後五分鐘內為之。發射識別信號造成通信不合理中斷時,得於發射開始與終了為之。 前項發射規定,測試、調整或實驗,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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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