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卸魚或轉載者,應支付檢查相關費用後,始得卸魚或轉載。 前項卸魚或轉載,應於每日六時至十八時進行;未完成卸魚或轉載之漁獲物,應接受主管機關封艙,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啟封卸魚。 前二項檢查、封艙,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代理人應於下列所定期限填寫並向主管機關提交卸魚聲明書(格式如附表四)或轉載確認書(格式如附表五): 一、從事捕撈作業之漁船:應於完成卸魚或轉載後二日內。 二、漁獲物運搬船:應於完成卸魚或轉載後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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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