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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4條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非我國籍漁船進出我國港口,其經營者應出具委任書委由代理人向主管機關申請進港、提交進港報告單、申請展延停泊期間、填寫及提交卸魚聲明書或轉載確認書及離港通報單。 前項代理人,以取得航業法許可營業之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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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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