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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許可進入我國港口之非我國籍漁船,於漁船出港一日前,代理人應向主管機關提交離港通報單(格式如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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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