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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2條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進入我國港口之非我國籍漁船,除不得有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外,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列名於國際漁業組織核准作業名冊,或持有船籍國核發之有效漁業執照、漁撈許可文件或漁獲物運送許可證明文件。 二、從事流網以外之漁業種類。 三、最近三年內未有隨船進港之非我國籍船員或大陸船員行蹤不明紀錄超過四次,或行蹤不明人數一次超過六人。行蹤不明次數以進港次數計,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二日開始採計。 四、未經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認定涉及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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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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