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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以基隆港、高雄港、正濱漁港及前鎮漁港為限。 前項漁船進入港口後,其活動項目以港口卸魚、港內轉載、補給或維修漁船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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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