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 第17條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原法院收受抗告狀或言詞抗告時,法院書記官應即送法官審閱。除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或逕行駁回其抗告者外,應於抗告期間屆滿後七日內檢卷送抗告法院。 前項卷宗,如為原法院所需用者,得自備繕本或節本。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