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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登記處,應置下列簿冊: 一、登記事件收件簿。 二、法人登記簿。 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 四、法人簽名式或印鑑簿。 五、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 六、登記事件檔案簿及索引簿。 七、其他依法令應備置之簿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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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