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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第一審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時,其裁定正本應附載下列文句:「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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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