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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9條

遇有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時,應即時由法院書記官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製作筆錄,分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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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