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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175條

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一項事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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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