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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8條
非訟事件法 第188條
依公司法
第三百零五條
第一項、
第三百零六條
第二項至第四項及
第三百十條
第一項所為裁定,應公告之,毋庸送達。 前項裁定及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其利害關係人之抗告期間,應自公告之翌日起算。 第一項之公告方法,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前,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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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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