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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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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183條
公司法
第二百零八條之一
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表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並釋明之。 第一項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第一項事件之裁定,應附理由。 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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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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