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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185條

就公司重整程序所為各項裁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裁定,應附理由;其認可重整計畫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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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