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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178條

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 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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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