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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17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清算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五、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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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