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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37條

裁定應作成裁定書,由法官簽名。但得於聲請書或筆錄上記載裁定,由法官簽名以代原本。 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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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