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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44條

抗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因該裁定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抗告法院之裁定,應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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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