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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 第48條
非訟事件法 第48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五 節 裁定及抗告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至
第二百四十三條
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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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非訟事件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4條
法人設立之登記,除依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附具下列文件:一、…
「裁定及抗告」的其他條文
第36條
非訟事件之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命關係人為一定之給付及科處罰鍰之裁定…
第37條
裁定應作成裁定書,由法官簽名。但得於聲請書或筆錄上記載裁定,由法官簽名以代原本。裁定之正本及…
第38條
裁定應送達於受裁定之人;必要時,並得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聲請法院…
第39條
關係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裁定確定證明書,由最初為裁定之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
第40條
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因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因聲請不…
第41條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駁回聲請之裁定,聲請人得為抗告。因裁定而公益受侵害者,檢察官…
第42條
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未受裁…
第43條
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抗告狀,或以言詞為之。以言詞為抗告時,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
第44條
抗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因該裁定結果而法律上利…
第45條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民事…
第46條
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第46-1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準用之。除前項規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第47條
因法院之裁定有為一定行為、不為一定行為或忍受一定行為之義務者,經命其履行而不履行時,除法律另…
第49條
外國法院之確定非訟事件之裁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
← 第47條
看 非訟事件法 全文
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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