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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40條

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 因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因聲請不得依前項規定為撤銷或變更之。 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 法院為撤銷或變更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裁定經撤銷或變更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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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