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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83條
第 三 章 登記事件 › 第 一 節 法人登記
登記處應備置法人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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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的其他條文
第82條
法人登記事件,由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前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第84條
法人設立之登記,除依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附具下列文件:一、…
第85條
法人以事務所之新設、遷移或廢止,其他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註銷者,由董事聲…
第86條
登記處於登記後,應發給專用於辦理法人取得財產登記之登記簿謄本,並限期命聲請人繳驗法人已取得財…
第87條
法人聲請登記時所使用之印鑑,得由法人預納費用,向登記處聲請核發印鑑證明書。前項印鑑證明書,登…
第88條
法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人資格及解散事由之證明文件。已成立之…
第89條
法人依本法規定撤銷或註銷其設立登記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法人清算之規…
第90條
法人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證明…
第91條
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第92條
法人登記之聲請有違反法律、不合程式或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登記處應酌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後登…
第93條
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上。除前項規定外,登記處應命將公告…
第94條
聲請人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得聲請登記處更正之。登記處發見因聲請人之錯誤或遺漏致登記錯誤或遺…
第95條
登記處於登記後,發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法院院長之許可,應註銷其登記,並通知聲請人及利害…
第96條
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
第97條
登記處如認前條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於三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為無理由時,應附具意見於三日內送…
第98條
法人之登記經更正、撤銷或註銷確定者,準用第九十三條之規定。
第99條
法人登記自為清算終結之登記後,即行銷結。
第100條
本法有關法人登記之規定,於外國法人之登記準用之。但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外國法人經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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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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