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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 第87條
非訟事件法 第87條
第 三 章 登記事件 › 第 一 節 法人登記
法人聲請登記時所使用之印鑑,得由法人預納費用,向登記處聲請核發印鑑證明書。 前項印鑑證明書,登記處認有必要時,得記載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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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的其他條文
第82條
法人登記事件,由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前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第83條
登記處應備置法人登記簿。
第84條
法人設立之登記,除依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附具下列文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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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以事務所之新設、遷移或廢止,其他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註銷者,由董事聲…
第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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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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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條
法人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證明…
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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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之聲請有違反法律、不合程式或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登記處應酌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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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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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條
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
第97條
登記處如認前條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於三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為無理由時,應附具意見於三日內送…
第98條
法人之登記經更正、撤銷或註銷確定者,準用第九十三條之規定。
第99條
法人登記自為清算終結之登記後,即行銷結。
第100條
本法有關法人登記之規定,於外國法人之登記準用之。但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外國法人經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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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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