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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94條

聲請人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得聲請登記處更正之。 登記處發見因聲請人之錯誤或遺漏致登記錯誤或遺漏者,應限期命聲請人聲請更正,逾期不聲請更正者,登記處應於登記簿附記其應更正之事由。 因登記處人員登記所生之顯然錯誤或遺漏,登記處經法院院長許可,應速為登記之更正。 前三項經更正後,應即通知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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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