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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88條

法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人資格及解散事由之證明文件。 已成立之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法人因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命令解散者,登記處應依有關機關囑託為解散之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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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