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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95條

登記處於登記後,發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法院院長之許可,應註銷其登記,並通知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事件不屬該登記處之法院管轄者。 二、聲請登記事項不適於登記者。 三、應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完備者。 四、所提出之財產目錄,其記載與證明文件不相符者。 五、聲請不備其他法定要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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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