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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法
› 第12條
食農教育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 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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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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