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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第一項所定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五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 四、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五、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六、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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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