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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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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漁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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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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