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食農教育法 › 第19條

食農教育法 第19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食農教育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