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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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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