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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 二、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 三、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及交流。 五、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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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