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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 第2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24條
校事會議之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調查報告及其他具體證據,認定事實及作成決議。 二、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人、行為人以外之教職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構)指派之人員,以書面或出席方式說明、陳述意見。 前項審議之決議,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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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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