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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 第29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29條
輔導期間屆滿或輔導工作提前結束,應製作輔導報告,提校事會議審議;審議時,輔導小組應依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經校事會議審議認輔導改善無成效者,應為移送教評會審議之決議;輔導改善有成效者,應決議將調查報告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視其情節輕重進行必要之懲處。 前項輔導改善無成效,其情形如下: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輔導。 二、輔導期間,出席輔導會議次數未達三分之二或不配合入班觀察。 三、其他經輔導小組認定輔導改善無成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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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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