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事會議認行為人涉及
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情形者,由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校事會議認行為人未涉及
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情形,而有涉及考核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者,學校應適用或準用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調查前項規定之教師懲處事件時,發現該事件涉及本法
第十四條至
第十六條或
第十八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情形者,應報學校確認後,改由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行為人疑似有本法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經校事會議決議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調查者,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