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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26條

校事會議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決議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者,依專審會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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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