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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9條

鮪延繩釣漁船未經許可,不得捕撈南方黑鮪;捕獲該魚種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配額限制魚種之單船許可配額用罄後,鮪延繩釣漁船再捕獲該魚種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鮪延繩釣漁船不得捕撈或持有下列魚種;捕獲時,活體應釋放,屍體應丟棄,並應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填報釋放或丟棄之個體數目: 一、鯊魚,其尾叉長未滿一百公分。 二、紅肉旗魚、黑皮旗魚、白皮旗魚或雨傘旗魚,其下顎至尾叉長未滿六十公分。 三、短鰭馬加鯊、長鰭馬加鯊。但經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任務並確認該魚種於捕獲時已死亡者,得留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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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