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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 第42條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42條
第 七 章 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
電子漁獲回報資料提報後,其內容顯有錯誤,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予更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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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的其他條文
第38條
鮪延繩釣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並填寫主管機關…
第39條
鮪延繩釣漁船未經許可,不得捕撈南方黑鮪;捕獲該魚種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
第40條
鮪延繩釣漁船作業時發現海龜,應在可行範圍內將昏迷或無反應之海龜儘速帶上船,促進其復原,於復原…
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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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鮪延繩釣漁船上應保留完整之漁撈日誌正本至少一年。
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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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一、配額限制魚種之電子漁獲回…
← 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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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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