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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41條

鮪延繩釣漁船捕獲無經濟價值或無使用價值之魚種,應即丟棄,並將丟棄數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因腐壞需丟棄者,應於丟棄前通知主管機關丟棄之魚種、數量及捕撈期間,並於丟棄後提供佐證資料以供查驗。 前項漁船丟棄之漁獲物屬配額限制魚種者,其丟棄數量仍應計算為配額使用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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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